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实训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及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工作的有关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6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认识实习是指由学校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初步认识的活动。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在相关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地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第三条 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重要部分。应科学组织,依法实施;应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应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实习工作的监督管理,执行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报备制度。
第五条 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由教务处总负责,二级院部具体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通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职业院校实习管理系统》和学校《学校实习管理系统(蘑菇丁)》对二级院部提报的实习方案、实习协议、实习学生明细等材料以及实习过程进行形式审查和统筹安排。二级院部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本院各专业学生实习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企业管理人员、专业负责人、专业指导教师等组成的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实习的组织、管理和方案实施等工作。实习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安排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对辅导员和指导教师开展实习专题培训等工作;
(二)按要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专题培训,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及考核标准等,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三)检查和指导实习进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故;
(四)组织实习考核,评定实习成绩;
(五)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在实习平台填写和提报有关实习材料。
第六条 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要对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时间、任务、要求等做出明确安排。认识实习一般安排在新生入学集中入职教育周内进行。根据专业特点,由二级院部负责组织安排。跟岗实习主要安排在第二学年冬、夏季学期进行。顶岗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三学年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如参军、病假等),所有学生(含专升本学生)均需要参加顶岗实习。
第七条 二级院部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八条 对于通过双向选择方式不能确定实习单位的学生,可由二级院部协调安排或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时,应向实习领导小组提交由实习单位出具的单位情况说明并经实习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习。单位情况说明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任务、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二级院部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二级院部组织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二级院部要遵循人才培养规律,结合专业特点和行业企业要求,将顶岗实习作为专业必修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制定顶岗实习课程标准,明确实习岗位、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以及考核要求、办法等,保证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既有学习任务、又有生产任务。通过将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直接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获得真实的职业体验,实现顶岗实习与就业有机结合。顶岗实习开始前,各二级院部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顶岗实习课程标准,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顶岗实习方案并上传学校实习管理系统。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十条 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应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 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应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 20%。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 6 个月。支持鼓励各二级院部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在学生进入实习岗位前,二级院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文化课辅导计划,多途径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帮助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按期毕业。
第十二条 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应根据校企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工学交替方式安排教学过程。结合行业企业的人才需求和岗位要求,由行业、企业、学校和有关社会组织共同研究制定实习计划与实习标准,制定每个岗位的实习考核标准。企业岗位轮训阶段主要以导师带学徒的方式进行教学,根据不同专业特点,1 名师傅可带 2-5 名徒弟,组成学习小组,确保学徒(学生)熟练掌握每个轮训岗位所需的技能。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三条 二级院部应与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与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教育。第十四条 各二级院部须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管理学生实习。每位实习指导教师每次负责指导的学生不多于 20名。实习指导教师应通过实习管理系统、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学生沟通交流,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提供专业理论支持,审阅并批改学生实习周记和实习总结,及时向实习领导小组通报学生实习情况。
第十五条 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检查学生在岗业务工作情况,培养学生职业素养以及爱岗敬业、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实习开始前,学生注册绑定蘑菇丁 APP,填写详细信息并及时审核;实习过程中,指导督促学生按时签到提报周记;实习结束后,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总结报告,代表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实习鉴定与成绩评定,填写“学生顶岗实习(企业)考核表”。
第十六条 顶岗实习期未满、未经学校批准的情况下,学生不得擅离或调换实习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中途调换实习单位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指导教师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未经批准擅离、调换实习单位的,实习成绩为零分。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中途调换实习单位,应及时与校内指导教师联系,报实习领导小组备案。实习期间,学生应当积极主动与学校及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保持紧密联系,及时汇报实习情况,按要求使用实习管理系统填写实习周记,完成顶岗实习报告,提交实习问题,反馈相关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前,无论是双向选择、学校协调安排或自主选择的实习单位,均须在离校前与学校、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认识实习按照一般院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八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组织未满 18 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条 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四)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须安排学生统一住宿,或协调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确因特殊情况,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所在二级院部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并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同时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学生在校内实训基地、社区、党政机构实习,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学校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二十四条 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实习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 80%和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由实习单位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二十五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通过实习管理系统提交实习周记,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参加实习答辩。学生实习期间遇到问题或发生重大事件,由实习小组长或本人及时与实习指导老师联系,由二级院部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二级院部,由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相关二级院部须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岗位职责要求,各二级院部实习领导小组会同实习单位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在成绩评价中,要将实习学生的技能水平、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劳动态度、劳动纪律、蘑菇丁 APP 签到周记完成情况等内容以及实习过程中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技术改革和创新成果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实习企业的双重指导和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一)实习期间请假、缺席超过全部实习时间的 1/3 以上;
(二)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实习总结报告,或蘑菇丁 APP 签到及周记填报完成情况不足实习时间三分之二以及与实习内容不符者;
(三)实习单位鉴定为实习成绩不合格的;
(四)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表现极差,达不到要求的;
(五)实习期间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院部须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院部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方案;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三条 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院部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六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学校和实习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从学校经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实习单位、学校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岛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跟岗实习)三方协议书